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交通厅

  •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5/12/1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价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初次信用评价。初次信用评价采用设计企业申请、自评与项目业主、其他相关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设计企业自评及报送时间。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填报《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详见附件2)中相应数据,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时报送电子版。

2. 项目业主、其他相关单位评价及报送时间。项目业主应按照《实施办法》中《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3)要求对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填写《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信用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4)。普通公路项目和地市招商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时报送电子版。厅直属单位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时报送电子版。

3.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定额站对所有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4.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况对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对所有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审核,并按《实施办法》中《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详见附件5)的要求计算企业信用评分,省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省级综合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portal/index.htm )中公示评分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定期信用评价。

1. 项目业主、其他相关单位评价及报送时间。项目业主应按照《实施办法》中《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3)要求对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填写《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信用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4)。普通公路项目和地市招商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时报送电子版。厅直属单位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时报送电子版。

2.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定额站对所有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并对全省公路项目造价情况进行评价,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3.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况对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对所有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审核,并按《实施办法》中《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详见附件5)的要求计算企业信用评分,于3月31日前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portal/index.htm )中公示评分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其他有关事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直属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认真组织参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设计企业,不得参与当年信用评价工作;对于组织不力、报送滞后、把关不严的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

附件1: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专业乙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河南省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河南省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普通公路项目和地市招商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负责其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评价结果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二)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定标准具体负责公路专业丙级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行政区域设计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八条 河南省专业乙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五个等级,AA级,信用好; A级,信用较好; B级,信用一般; C级,信用较差; D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初次信用评价、定期信用评价与动态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hncd.gov.cn,下同)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三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非公开招标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下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须参与公路设计企业初次信用评价:

(一)河南省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等的勘察设计。

(二)河南省内一级公路(国、省道)新建、改扩建、大修等的勘察设计。

(三)河南省内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二级公路、特大桥梁、长(特长)隧道建设项目(两阶段设计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为准,一阶段设计的以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为准)。

应参与而未参与初次信用评价的公路设计项目,其设计企业的初次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A级、A级、B级。

第十三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均可参与河南省省级初次信用评价,初次信用评价由公路设计企业自行申报,相关评价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单位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省级综合评定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评价为AA的设计企业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其全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均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申报材料内容全面、真实,参评项目经公路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等评价优秀率80%及以上、良好率85%及以上,合格率100%。

(二)评价为A的设计企业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其全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均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申报材料内容全面、真实,参评项目经公路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等评价优秀率70%及以上、良好率75%及以上,合格率100%。

(三)评价为B的设计企业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其全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均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 申报材料内容全面、真实,参评项目经公路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等评价合格率100%。

(四)评价为C的设计企业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其全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均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申报材料内容全面、真实,参评项目经公路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等评价合格率100%。

(五)以下行为直接给予D级信用评价。

近两年(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其所中标的公路项目勘察设计中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出现1项以上严重失信行为(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应对初次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签认;如对初次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说明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申诉理由又拒不签认的,视为未参加本年度初次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2014年度以后参加初次评价的公路设计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上述条款中有关时间段的要求按年度顺延。

 

第四章 定期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定期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等级分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列入黑名单。

河南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的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项目均需参加省级定期信用评价,应参加而未参加的评价项目其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评价对应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得分、履约行为信用得分均为零。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4)。

第十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分别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5)。

第十九条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每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依据责任划分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评价基础资料以定期(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没有定期信用评价的公路设计企业,下一年次按无信用评价结果对待,信用等级按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上时不得越级提升。D级信用评价在处理期结束后参与的首次定期评价结果不得高于B级。

 

第五章 动态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动态信用评价是根据公路设计企业在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中发生严重失信的行为时,对该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即时的调整。动态信用评价应体现实时、动态的原则,反映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的重大变化。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路设计企业,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四)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五)以虚假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等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七)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九)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

被定为D级后,在禁止投标期内仍参与投标的, D级延期一个评价周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情况已经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的公路设计企业,厅公路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直接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从业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调整的书面申请,或上级机关、省交通运输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六章 信用奖罚

 

第二十六条 省内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纳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和3年连续A级的企业,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免予信誉审查(如果有),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可全额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招标人对其既不给予奖励也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企业的数量均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所需提交的履约担保按照应提交金额的1.5倍提交。

第三十条 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AA级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A级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100%;B级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60—80%;C级其信用分得分为零。具体得分原则见下表:

项目规模

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得分

AA

A

B

C

高速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

100%

80%

60%

0%

一级公路、大桥、长隧道

100%

90%

70%

0%

二级公路

100%

100%

80%

0%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信用评分不应低于总分的5%,不应高于总分的10%。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评价期内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合并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三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需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及时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阶段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且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等级的省外投标企业,按照注册地省级信用等级降一级对待,注册地无信用评价的公路设计企业,如无严重失信行为,均按C级对待。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

 

公路设计企业初次信用评价申报表

 

 

 

 

 

 

 

 

 

 

 

 

 

申报单位:                                   

 

时    间:                                   

 

 

 

 

 

 

 

 

 

 

承诺书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本单位自愿申报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并郑重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

2、本单位所提交的所有信息资料均为真实、有效,我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愿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贵厅或委托机构对我单位的信息核查和信用审定。

2、本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或提供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本单位愿意接受贵省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按照《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受到相应处罚。

 

设计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

 

日期: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公路设计资质等级

 

联系人

 

电话

 

电邮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注册资金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河南省境内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面积

 

人员情况

单位总人数:   人

正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副高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注册工程师:   人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正副本彩色扫描件。原件备查。

 

 


主要业绩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里程

(公里)

项目
等级

项目类型

项目

业主

项目

投资额

(万元)

设计合
同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奖罚情况

类别

时间

内容

奖励机构

获奖情况

 

 

 

 

 

 

 

 

 

 

 

 

 

 

 

 

 

 

类别

时间

内容

处罚机构

处罚情况

 

 

 

 

 

 

 

 

 

 

 

 

 

 

 

 

参评项目概况及履约行为自评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业主

名称

 

地址

 

电话

 

项目情况

(等级、长度、各阶段批复投资额、设计变更、工程决算情况、设计合同金额等)

 

勘察设计周期

 

履约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备注

 

注:

1、该表按照参评项目分别填写,申报单位应详细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可加页),表后应付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有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有无失信行为,如无,相应表格位置填“无”,如有,须填写相应内容。

 

附件3:

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信用行为初次评价表

(高速公路)

评价单位:(盖章)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长度

 

合同金额(万元)

 

设计单位

名称

 

综合评价

内容

 

 

 

 

评价等级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填写单位:厅公路局\交投集团\还贷中心(按项目管理权限)\省辖市(省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归属地)、项目业主;

2.综合评价意见系指各评价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分别就设计质量、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评价;

3.评价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4、评价原则可参考附件4、附件5,也可由各评价单位自行制定。

 

 

 

 

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信用行为初次评价表

(一级及以下公路)

评价单位:(盖章)

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项目长度

 

合同金额(万元)

 

设计单位

名称

 

设计单位机构代码

 

综合评价

内容

 

 

 

 

评价等级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填写单位:厅公路局、省辖市(省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归属地)、项目业主;

2.综合评价意见系指各评价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分别就设计质量、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评价;

3.评价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4、评价原则可参考附件4、附件5,也可由各评价单位自行制定。

 

 

 

 

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信用行为初次评价表

特大桥梁或长(特长)隧道

评价单位:(盖章)

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项目长度

 

合同金额(万元)

 

设计单位

名称

 

设计单位机构代码

 

综合评价

内容

 

 

 

 

评价等级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填写单位:厅公路局\交投集团\还贷中心\省辖市(省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项目业主;

2.综合评价意见系指各评价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分别就设计质量、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评价;

3.评价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4、评价原则可参考附件4、附件5,也可由各评价单位自行制定。

 

附件4: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备注

投标行为

(行为代码GLSJ1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GLSJ1-1-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

动态信用评价

GLSJ1-1-2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

GLSJ1-1-3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

GLSJ1-1-4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GLSJ1-1-5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直接定为D

GLSJ1-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一个评价周期。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2

GLSJ1-2-1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0分/

定期信用评价

GLSJ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

GLSJ1-2-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0分/

GLSJ1-2-4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10分/

GLSJ1-2-5

因故放弃投标但不书面通知招标人导致投标家数不够而流标

10分/

GLSJ1-2-6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6分/次

GLSJ1-2-7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GLSJ1-2-8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6分/次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一)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J2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GLSJ2-1-1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直接定为D

动态信用评价

GLSJ2-1-2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直接定为D

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

GLSJ2-2-1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12分/人次

定期信用评价

GLSJ2-2-2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6分/人次

GLSJ2-2-3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5分/人次

GLSJ2-2-4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6分/人次

GLSJ2-2-5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12分/人次

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GLSJ2-3-1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12分/

GLSJ2-3-2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10分/

GLSJ2-3-3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10分/

GLSJ2-3-4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10分/

GLSJ2-3-5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6分/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二)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J2

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GLSJ2-4-1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20分/

定期信用评价

GLSJ2-4-2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

13分/

GLSJ2-4-3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10分/

GLSJ2-4-4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10分/项次

GLSJ2-4-5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5分/项次

GLSJ2-4-6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5分/项次

GLSJ2-4-7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5分/项次

GLSJ2-4-8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20分/项次

GLSJ2-4-9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13分/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GLSJ2-5-1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30分/

GLSJ2-5-2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30分/

GLSJ2-5-3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20分/

GLSJ2-5-4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20分/

GLSJ2-5-5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10分/

GLSJ2-5-6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的

10分/项次

GLSJ2-5-7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8分/

GLSJ2-5-8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6分/项次

GLSJ2-5-9

发生其他不良或违规行为,被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3分;被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质监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省还贷中心、交投集团通报的每次扣5分。

3~5/

针对同一事件的通报批评内容,不累加,取最高扣分值。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备注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GLSJ3-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

动态信用评价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GLSJ3-2-1

进行虚假投诉

20分/次

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 

定期

信用

评价

GLSJ3-2-2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15分/次

 

GLSJ3-2-3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10分/项次

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全国综合评价中扣除;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GLSJ3-2-4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10分/项次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GLSJ3-2-5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5分/次

在全国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6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分/次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7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8

因设计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5分/次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9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5分/次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10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25分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GLSJ3-2-11

由于设计企业主要责任,已建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的。

5~25分

在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针对同一事件的通报批评内容,不累加,取最高扣分值。

其他行为—

良好信誉行为

(行为代码GLSJ4)

GLSJ4-1

获得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加1分/次(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3分)

针对同一事件的表彰内容,不累加,取最高加分值。

GLSJ4-2

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加2分/次(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6分)

GLSJ4-3

获得国家、交通运输部级通报表彰

加3分/次(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9分)

GLSJ4-4

参加抢险救灾,并经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省公路管理机构认可的。

1分/次(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4分)

JTSG4-5

参加抢险救灾,并经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

2分/次(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6分)

 

 

 

 

 

 

附件5:

河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单项评价(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评价

企业在河南省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河南省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河南省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L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i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

设计企业在河南省综合评分:

=a+b-Q

(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河南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河南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河南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